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湖公积金委发〔2017〕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湖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缓解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紧张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长效机制,经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湖州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再次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须与前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间隔6个月以上。缴存职工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须提供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拟贷款住房所在地不同的,须同时提供缴存地和拟贷款住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二、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
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0倍确定,今后根据我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可贷额度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和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低收入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的政策调整为单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确定;双职工缴存家庭可贷额度计算低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确定。
本次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执行。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